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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摩托车、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2  点击:0次

山东体育学院

校园摩托车、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鲁公通[2017]20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摩托车安全管理

第一条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在校学生严禁在校园内驾乘摩托车。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驾乘摩托车,学校保卫处依据规定有权予以暂扣代为保管在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意见后予以返还并自行清理出校园。

第三条 不提倡学生在校外驾乘摩托车,因驾乘摩托车发生的对自身第三方造成伤害的,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校教职员工驾乘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必须证照齐全,在办理出入证后方能出入学校大门,停放在学校指定场所教职工在驾乘摩托车出入校园应积极配合保卫处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园内随意停放。

第五条 为学校食堂、商家送货的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每天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持学校保卫处核发的出入证进出,不得进入教学区,时速不得超过10公/小时。

第六条 教师、学员工严重违反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驾驶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的,学院保卫处有权将其摩托车进行暂扣同时学校将根据校规校纪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暂扣其车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驾乘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对自身第三方造成伤害的,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电动车安全管理

不提倡学生在校园驾乘电动车,因驾乘电动车对自身第三方造成伤害的,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严禁电动车在教学楼、学生公寓、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处充电停放

第十条 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第三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 学校后勤管理处对居住在公寓内的学生有安管理职责,发现学生在公寓内为电动车充电应予以制止。

第十 学校保卫处对学生驾乘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违规充电职责,发现学生违纪违规后,及时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处、后勤管理处。

第十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学生法规观念,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照规定予以劝阻,再次违规将作出违规记录并将摩托车清理出校园;对经多次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