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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师生人身与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内教学、训练、科研、办公、服务、生活、经营、建筑施工等场所,进行电焊、电切割、气焊、热熔焊、气割、喷灯、烘烤、熬炼、明火烧烤等直接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施工作业,以及使用电钻、砂轮机、角磨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炽热表面,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热作业。

  第三条 校园内动火作业主管部门为保卫处,需要动火作业的部门应提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经保卫处呈请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第四条 申请单位是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遵循“谁动火、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环节责任,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 动火作业等级

  第条 动火作业等级:

  动火作业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高风险)

  在校园禁火区域及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实施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公寓、食堂操作间、图书馆、博物馆、实验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消防控制室、重要机房、机要室、各类档案室、地下/半地下空间、燃气管道及阀门周边、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区域等。

  (二)二级动火作业(中风险)

  在具有一定火灾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实施的临时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综合训练馆、普通实验室(无易燃易爆物品)、校园在建工程(非危险部位)等。

  (三)三级动火作业(低风险)

  在室外空旷、无明显火灾危险因素、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区域实施的临时动火作业,包含但不限于:露天空旷场地、远离建筑物及可燃物且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的室外区域。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审批与职责

  第条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流程,由申请单位部门提前1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应当注明动火作业的起止时间、具体位置、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明确动火作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申请单位明确一名现场监管人(校内正式职工)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动火作业安全事项,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条 学校保卫处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当进行资质审查,作业现场监管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核查,主要核查: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证是否相符、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动火作业区域是否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动火作业点1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是否清理,无法清理可燃物的是否采取了不燃板材隔挡、防火毯覆盖等安全措施;动火作业部位楼地板的孔洞、缝隙、地沟是否已清除可燃物,并用不燃板材、防火毯覆盖或填砂等措施隔离;高空动火作业是否采取使用接火盘、防火隔板等防止焊渣飞溅的措施;动火点周围规定距离内是否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装卸、排放、喷涂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动火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灭火器,现场有消火栓的是否将水枪水带连接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

  第条 经审查、核查符合动火作业安全条件的,保卫处应当填写《动火作业票》,一级动火作业呈请校长审批,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呈请分管安全的副职校领导审批,按照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后,向动火申请单位下发《动火作业票》,并将动火作业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控制室、警务室等相关人员。

  第条 动火申请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动火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须严格落实动火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做好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全程管控作业风险,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要求。

第四章 动火作业实施与注意事项

  第十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动火区域的醒目位置粘贴动火公告提示火灾风险。监管人员应当对照《动火作业票》再次现场核实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实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票》注明的时间、地点作业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监管人员应当全程现场监控,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者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 封闭场所动火作业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浓度,将动火作业设备(如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

  第十条 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间距不小于5米,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

  第条 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第条 高空动火作业应避免有火花飞溅,动火作业下方应做好阻燃、分隔措施,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除动火作业外动火作业区域内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第条 严禁在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教学、就餐、就寝等时段违规动火作业。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保卫处可责令其终止动火作业:

  (一)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现场监管人员不在现场;

  (二)室外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大风或极端天气;

  (三)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现场监管人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第十条 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的,监管人员应当拨打“119”报警并报告学校领导,会同动火作业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学校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灭火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管人员和动火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且现场监管人员留守观察30分钟以上,采取洒水等方式对焊渣、熔珠冷却,确认无遗留火种、无阴燃情况等火灾隐患后方可撤离并告知相关处室和人员。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完成后,申请单位将《山东体育学院动火作业票》交由保卫处存入防火档案备查,保卫处应当将动火作业纳入日常防火巡查内容,发现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校领导,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动火作业“六必须”

            2.山东体育学院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

            3.山东体育学院动火作业票

            4.山东体育学院动火作业公告

                 附件1-4.docx